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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 管理的通告

   

  安    阳   市   公   安    局

  安  阳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安  阳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文件

  安 阳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安 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安公通[2018]2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

  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的使用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列入本通告整治范围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二、禁止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非法改拼装以及走禁行、闯红灯、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三、由公安部门依法合理确定相关限行、禁行区域。

  四、驾驶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及时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罚。

      五、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车型;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禁止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六、生产者、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整治范围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市区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安阳县和各区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质检、城市管理局、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互相配合,依法履行各部门职责。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主,由所在县(区)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及其它工作。      

  九、对拒不服从执法人员管理,阻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