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民革安阳市委员会: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得关心、支持和帮助。针对委员反映的问题,市公安局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欧阳报军就如何办好重点提案提出明确要求:“政协委员所提建议,反映出全市人民群众对规范市区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迫切愿望,公安交警部门要全力以赴,不断规范执法,改善通行秩序,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秦文东批示:“要以重点提案办理为契机,大力提升交警执法规范化水平”。按照领导批示精神,交警支队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结合我市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倒排工期,全面规范交通违法行政处罚。2个多月来,围绕提案的办理,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现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层层负责,认真组织重点提案办理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坚持高标准推进。按照提案办理要求,交警支队高度重视,支队主要领导组织指挥中心、法制、科技、宣传、交通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对提案办理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限期办结。提案办理以来,支队主要领导先后三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二是强化组织,坚持领导分包督办。对重点提案中的事项逐一明确支队领导分包,每天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工作存在的问题的,由支队领导牵头研究解决方案,全面加快提案办理进度。支队办公室牵头,建立工作台账,实施挂牌督办,对办理情况实行一周一督促,半月一汇总,促进了工作落实。三是规范办理,坚持严格把关提高质量。以此次提案办理为契机,建立健全了重点提案办理机制,将提案办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提案办理来改进交通管理工作,同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有条不紊、环环相扣。
二、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整改执法存在的不足
按照提案办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保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合法权益,保证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能够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交警支队认真查找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大力规范交通违法行政处罚。
(一)全面规范交通违法处罚项目。一是组织开展自查。按照提案办理要求,交警支队高度重视,专门制定方案,对市区电子警察抓拍和交警执法开展了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了电子警察抓拍向省公安厅备案审批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情况,同时投入警力物力,在地面温度高达50多度的情况下,发扬不畏艰辛、连续作战的顽强作风,对电子警察外场设施进行逐一摸排,针对标志、标线、标牌等交通设施破损、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重新设置警示标志、标线200余处,使交警执法更具合法性、合理性、便民性。二是加大交通违法公示、告知工作。以“安阳交警”微信微博为基础,通过安阳电视台、安阳日报、安阳交通广播以及其他主流多媒体平台不间断向社会公开抓拍地点,增强了便民性,最大限度做到人尽皆知。在加大公示力度的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开展交通违法告知,机动车主在产生交通违法处罚之后,会在第一时间收到短信提醒,告知其交通违法项目和地点,提醒今后加以注意,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三是慎重增加交通处罚项目。当前,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已进入关键时期,市创文办多次下发督办通知,要求市公安局增加电子警察抓拍设备,切实规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否则将予以责任追究。交警支队结合提案办理要求,正在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二)全面规范乱鸣笛交通违法抓拍。经调查,我市鸣笛抓拍装置启用于2019年3月1日,启动鸣笛抓拍处罚的原因为: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信访举报件交办单第17批4件提出,群众来信反映:“安阳市区机动车鸣笛现象非常突出,成为市区一种新的环境污染—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和正常休息”。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限期整改到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行动,借鉴先进地市及我市周边郑州等地经验,严格按照《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使用道路监控设施工作规范》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将鸣笛抓拍设备及设置情况报省公安厅备案后,安装了违法鸣笛抓拍装置。抓拍装置安装到位后,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19日在安阳日报发布《安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鸣笛管控的通告》,并对关于鸣笛抓拍设备设置地点进行了公示,同时通过安阳电视台、安阳日报、安阳信息网、“安阳交警”微信微博等主流多媒体平台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截至目前,鸣笛抓拍装置使用正常,机动车乱鸣笛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群众知晓率大幅提升,乱鸣笛处罚量也明显下降,据统计处罚量较3月份启用时下降70%,达到了警示效果。
(三)全面加强市区交通疏导和停车管理。一是协调主管部门增加临时停车位。按照《安阳市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机动车在城市道路的停车管理职能划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截止目前,我市停车位施划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按照文明城市创建要求,交警支队已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沟通,争取科学合理增加临时停车位,方便群众停车。二是设置护学岗维护交通秩序。结合市区交通实际,在临近主次干道17所中小学校设置“护学岗”和26处高峰岗,全面了加强学校周边的指挥疏导力度,确保道路畅通;同时在条件允许的学校门口设置“即停即下”通道,方便接送学生家长临时停车;同时,交警正在积极协调教育部门、校方,在校园附近开阔路段,设置学生接送车辆临时停车点(区域),分散车辆聚集,最大限度使用交通现有资源,解决家长接送学生难的问题。三是做好交通疏导。每逢大型场馆、大型商场等特殊地带举行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交警部门提前安排专人实地查看活动现场,积极配合疏导交通,预防发生长时间大面积交通拥堵。
(四)坚持宽严相济,开展人性化交通执法。一是按照我市文明城市创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要求,在加大不礼让行人、闯红灯、逆行、压线行驶、三四轮车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抓拍处罚的同时,用好宽严相济的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警告的给予警告处罚。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并报上级批准,对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逆行等突出交通违法采取“微信曝光”“小红旗”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二是采取人性化执法,对市区机动车轻微违法行为如右转压线等,不予采集,对于有就医、车辆故障等紧急情况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提供救济程序,当事人提供相关手续,对违法予以撤销救济。三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交通违法处罚不同于为群众办理证照等服务型业务,对公安交通违法处罚不满意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反映。为此,交警支队畅通交通违法救济渠道,专门设置了交通违法申诉接待大厅,群众可以直接向支队法制、纪检等相关部门反映,确保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答复。
(五)加强宣传提示,减少交通违法发生。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更新颖更吸引群众关注的宣传模式,以“安阳交警”两微一抖为基础,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以及更多受群众欢迎的新媒体对交警支队各项关于群众出行的信息进行发布,最大范围的引起每一位市民的参与和关注,从而达到传播和文明交通的理念教育。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对违法抓拍量大的地点进行梳理,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群众投诉接待、电话咨询、网络留言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有针对性的实施行政指导和警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设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时,提前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提前的时间不少于十五日,设置地点尽量明确具体。四是新公告的电子警察抓拍项目处罚前,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广泛知晓,促使行政相对人提前预防,主动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下步打算
交警支队将紧紧围绕此次重点提案办理,全面提高全市交警队伍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提升思想认识,端正执法理念。组织在全市交警系统深入开展文明、规范执法专题学习教育活动,提高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对规范执法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真正倾听群众呼声。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活动,深入基层,广泛走访群众、回访当事人,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
(二)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定期开展“警营开放日”“警民恳谈日”“开门评警”等活动,今后每季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交警支队进行座谈,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交通秩序管理意见建议,在交流中接受教育,改进执法方法,大力推广优秀民警先进工作法,引导民警自觉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三)加强制度建设,公开公平执法。重新学习公安部颁布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现行的各类工作规范、内部文件进行排查,对不完善、不相符的立即整改,从源头减少和杜绝执法随意性的问题。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执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以宣传、教育、提示为主,消除违法行为后不再进行罚款处罚。
(四)建设智慧交通,改善通行秩序。积极向市政府报告,加快推进我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将市区135个路口交通信号机升级为联网自适应智能信号机,在城市中心区主干道交叉口实现路口信号的感应控制、区域协调控制、分时段、变周期控制等控制功能。开展交通诱导系统建设,计划建设12㎡全点阵双基色LED诱导屏3处,建设12㎡全点阵全彩色LED诱导屏2处,用于实时动态路况信息发布,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信息或视频发布,从根本上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改善市区道路通行秩序。
联系单位:安阳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5118830 5156055
联 系 人:黄 玮 王 鹏
抄 送: 市政协提案委办公室(3份)、市政府办公室(1份)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