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田月娇代表:
十分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公安机关应当准许律师查阅、复制出警信息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权、通信权、提供法律帮助及代理申诉控告等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对于此种权利如何行使也做出了详尽的规定,避免了在实务中无法操作或难以操作的尴尬,使得这种的权利真正成为了保障律师权利的利剑。“关于我市公安机关应当准许律师查阅、复制出警记录的建议”,田月娇代表提出的此项权利属于律师的调取证据权,《刑事诉讼法》对调查取证权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市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
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我市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充分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律师的执业权利给予充分保障。
三、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实施办法》等没有明确规定出警记录属于向特定对象公开范围。《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出警记录是公安机关在处置警情时的过程性信息,具有秘密性质,出警记录没有被规定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事项范围之内,如果经调查该警情构成了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按照执法公开相关要求,依法告知特定当事人或者律师应当知晓的信息。因此在执法实践中,有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会遇到公安机关不配合查询出警记录的情形。
四、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思维,充分尊重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牢固树立律师是法制建设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公正文明执法的监督者的理念,着力消除一些地方存在的不及时安排律师会见、不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不告知律师有关案件情况等问题,自觉接受律师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市公安局也将努力就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加强沟通,共同着力为律师执业营造良好顺畅的法治环境。2019年1月,针对律师业内多次要求切实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权利就执业律师查询、复制公民户籍信息问题已圆满解决。下一步,安阳市公安局将会关于我市公安机关应当准许律师查阅、复制出警信息的建议”专门向省厅进行了汇报请示,结合司法厅相关部门一起调研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加以解决。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