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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阳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阳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文号:安政[2017]13号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0日

  发布机构:安阳市人民政府

  有 效 性:有效

   

  一、起草依据

  为全面贯彻实施居住证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进一步增强广大流动人口对居住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推动全市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6号),我市出台了《安阳市居住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出台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快推进落实。市公安局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经过多次研究讨论,于2017年元月25日,起草完成了《安阳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月7日,市公安局将《实施办法》递呈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并广泛征求了市发改委、民政、教育、卫计、人社、交通、司法等27个相关单位的意见。2月15日,政府法制办根据收集汇总各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审议稿)》。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市于2017年4月20日正式印发了《安阳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安政〔2017〕13号)。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由总则、证件申领和发放、证件管理、权益和保障、附则共五章31条组成。

  第一章 总则。本章共3条。阐述了《实施办法》制订的依据、意义、适用范围,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要求各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和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件申领和发放。本章共6条。明确了公民进行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的范围、条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等。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出了委托办理等便民措施。明确规定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证件制作发放时限为15日内。

  第三章 证件管理。本章共8条。对证件的式样、内容、制作、发放、签注、中止等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对居住证补领、换领及收费准标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 权益和保障。本章共7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6项基本公共服务,分别是: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法律服务、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9项便利,分别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不受户籍限制的跨区域补贴政策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便利。《实施办法》提出要依托全省“流动人口和居住证管理系统”,实现公安、民政、社保、房产、卫计、住建、教育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实施办法》还确定了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迁入落户的条件。

  第五章 附则。本章共4条。明确《实施办法》实施前后,暂住证件使用过渡及居住期限连续计算。对违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安阳市公安局

  解读人:治安管理支队一大队

  联系电话:0372-5118058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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